联系热线
【 网站二维码 】
1、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,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,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私自书写内容为由,拒绝承认借条实效性。
2、借条尽量简单明了,不能用模糊不清的语言,例如:A借B一万元……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款,应当用“借给”而非“借”,未明确专一性。
3、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联,例如:因为什么原因给你借款,这个与借条自身无关,假如添加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款民事行为,造成借款人引入该条件进行抗辩。
4、尽量附加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,表现在借条中,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确定借条当事人过程。由于,有时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,假如借款人要用化名或乳名与你相处和书写借条的,那么,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缺陷。
5、也是*重要的,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看见,假如借款人运用别人之手来签定名字,就会造成借条丧失证明力,因此,不要接受早已书写好的借条或过后书写的借条,必须要求借款人当众书写借条。
借条自身一定要一张完备的纸,不能是撕过或裁切完的纸张,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: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,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,*终,贷款人把下边撕去,否定借款人前边几笔还钱的事实,将借款人告上法庭,要求其全额偿还。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做为抗辩,*终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取借款人,裁定贷款人败诉。
因此,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,避免借款人以借条不具备完整性做为抗辩,由于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,而民事案件中,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假如你做为原告主张撕去是指空缺无用的废纸,是需要自己举证,假如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。
还有一个是诉讼时效的问题,3年诉讼时效是从还贷日逐渐起算,如果从还贷日起3年内,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。虽然从法理上,你只要向借款人规定还贷就中断诉讼时效,可是,你要表现自己某日的确向借款人主张过债务是很困难的(这种情况下由贷款人证实),结合实际几乎没有可执行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