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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讨债公司:在日常业务过程中,难免有货款拖欠情况。其中不乏“老赖”的存在,让货款催收变成大难题。遇到“老赖”该如何应对呢?看看找大状律师是怎么处理的吧! (以下案例为找大状客户真实案件,涉案人员及公司均已使用化名)
案情提要:
遇“老赖”追讨货款无果,无奈只能上诉
找大状客户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(后简称电子科技公司)长期为杨某提供马达等货物,双方已经有较长时间的业务往来,截至2017年1月5日,杨某共计拖欠电子科技公司货款40465元,且长时间追讨无果。在找大状律师的建议下,电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:1、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支付货款40465元及至2017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2192.95元;2、判令办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。
案件审理:
被告竟辩称“不存在拖欠货款情况”?!
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11月2日立案受理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杨某辩称,在支付货款过程中,偶尔会有延迟支付情况,但随后都已全额付清,不存在拖欠货款情况。原告向法院提供了《XXX机电对账单》、送货凭证等证明及与杨某在业务往来过程中的QQ聊天记录、微信聊天记录等佐证,证明被告杨某的欠款情况。
法院认为,原告提供证明真实有效,反观被告既不能提供有效反证,且陈述前后矛盾,解释牵强,*终法院采信原告主张,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40465元。
法院判决:
原告胜诉,成功要回四万货款及逾期利息
2017年12月28日,法院作出以下判决:限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465元及利息(利息以40465元为本金,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.5倍标准,从2017年1月5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)
如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杨某承担。
法律依据:
买卖合同逾期付款,可主张违约金!
《*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四条:“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,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,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。”
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三条:“关于罚息利率问题,逾期贷款(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)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,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%-50%。”
大状有话说:
本案中,找大状律师收集了原告与被告在QQ和微信上的聊天记录,作为有力佐证,证明欠款的真实性,让原本狡辩的被告杨某百口莫辩,为我方律师点个赞!